申請人須研讀下列條款,並確實於下方申請人簽名欄內簽署,以示同意遵守以下條款:
一、申請人為年滿20歲,具法定行為能力之個人或依法設立之公司或商號,並提供身分證明,以供核對上述資料正確性;自中華民國101年9月30日起,
申請人未滿20歲不得為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之人或經法院為監護宣告者),申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20歲之未婚者),應事先取得法
定代理人同意書,並附件於本契約書,方得辦理加入會員。
二、申請人加入會員後,為獨立自主之會員,不得以艾美娛樂電商有限公司(下稱艾美電商)名義從事不實之廣告或宣傳,對自己在外一切行為負完全責任。
三、會員願意遵守艾美電商因事業生存,穩定成長及企業永續經營所做之各項修定。
四、本契約生效日期以文件送達以艾美電商登記時間為準,並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權,本契約書一式二份,第一份由艾美電商留存,第二份由
申請人留存。
五、申請人經告知並瞭解,艾美電商或所委託之第三人得依法於特定目的範圍內,為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申請人個人資料之行為。
六、申請人必需在申請人一欄親自簽名。
七、有關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均檢附於艾美電商之事業手冊之附件,請會員務必詳閱。艾美電商之事業手冊共同構成會員/經銷商和艾美電商之所有權
益約定。會員同時也應遵守艾美電商不定期之公告規定。
八、解除/終止契約(含退換貨規定)
(一)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傳銷商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後,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1條規定,仍得隨時
以書面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貨。但所持有商品已拆封、已使用或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二) 本公司應於會員依本條第(一)、(二)項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後 30 日內,接受會員退貨之申請,並以會員原購價格買回會員所持有之商品;得扣除
因該項交易對該會員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三) 商品價值有減損時,扣除標準如下:
1. 自可提領日算起30日(含)以上至60日(含)內者,扣除原購價格0%。會員得自行送回產品或由本公司取回產品,且商品需未開封。
2. 自可提領日算起61日(含)以上至90日(含)內者,扣除原購價格10%。會員得自行送回產品或由本公司取回產品,且商品需未開封。
3. 自可提領日起算91日(含)以上至120日(含)內者,扣除原購價格20%。會員得自行送回產品或由本公司取回產品,且商品需未開封。
4. 自可提領日起算121日(含)以上至6個月(含)內者,扣除原購價格30%。會員得自行送回產品或由本公司取回產品,且商品需未開封。
5. 以上所指可提領日系指可供會員自由提領貨物之首日。
(四) 因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退貨申請,若為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其商品毀損減失之價值如下所示:
1. 內容物已開封或已使用,扣除原購價格100%。
2. 儲存不當變質(曝曬/未冷藏等),扣除原購價格100%。
3. 錯誤使用/蓄意破壞等,扣除原購價格100%。
九、瑕疵擔保與退換貨處理
(一)本公司之商品保證無品質上之瑕疵,會員收到本公司寄送之產品後,應盡速開箱確認產品種類及數量是否正確,以及是否有瑕疵,開箱確認之過程
並應全程錄音錄影。若有任何問題,應立即向本公司客服部門反應,並提出全程錄音錄影之檔案,以利本公司進行退換貨程序。
(二)若本公司確認產品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而有種類錯誤、數量短少或瑕疵損壞,本公司將依規定進行退換貨程序,惟若會員於收到產品後向本
公司客服部門反應,或會員未提供開箱確認過程全程錄音錄影之檔案,本公司得拒絕會員退換貨。
十、會員分潤制度
(一) 會員須於本平台註冊成為會員,並依本手冊第一條與本公司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與消費者分享本平台商品之網址連結,讓消費者能簡單、快速連結到會員分享的商品銷售網路頁面購買商品。凡消費者透過會員之連結網址購買商品者,會員即可獲得分潤獎勵金(或稱「銷售分潤」,下同)。
(二) 會員亦可與消費者分享推薦碼網址,使消費者可綁定會員的推薦碼網址註冊本平台之會員。凡透過會員的個人推薦碼網址於本平台註冊會員之消費者(即後加入之會員),可藉由相同方式,向其他人分享自己的推薦碼網址及商品之導購連結,而其他人亦透過會員分享的商品導購連結於本平台完成該商品之購買時,會員即可自他人之交易金額(即該筆訂單扣除任何折扣、優惠、成本價後之交易總額,但不含該筆訂單之運費及手續費)內賺取不等比例之獎勵金,作為推廣本平台商品之額外現金回饋,惟獎勵金之分潤機制僅適用於會員(第一代)、會員推薦的A親友(第二代),以及A親友推薦的B親友(第三代)。而第三代會員所在推薦註冊之會員(即第四代以後),第一代會員就第四代以後會員所推薦購買產品即無法獲得分潤,即無晉升之制度。亦即,會員之分潤僅限於其本身或其後第二、三代所推薦之消費者購買產品。分潤比例範例如下:
一代會員 一代會員推薦分潤獎金為積分額15%
二代會員 二代會員推薦分潤獎金為積分額20%
三代會員 三代會員推薦分潤獎金為積分額20%
積分額(PV)是用以計算獎金百分比的數額;目前積分額(PV) 與售貨額(BV)與兩者之間的比率為BV:PV = 2:1
獎金分潤計算方式(以訂單的商品積分額*分潤%計算獎金分潤)
(三) 關於會員可自其他會員之交易金額獲得獎勵金之比例,以本平台最新公告者為準。產品 銷售須都經過7天鑑賞期且無人退換貨後,始計入實際交易金額計算分入獎金。本平台系統將核算之獎勵金更新至會員之會員帳戶內的審核中獎金錢包。若該等消費者未於商品簽收完成之次日起算七日內辦理退貨、退款者,該筆訂單之獎勵金會更新至會員帳戶 內的可領取獎金錢包,會員即可隨時向本公司申請提領至會員提供之銀行帳戶(因此產 生之轉帳手續費由會員自行負擔),惟會員之錢包需至少有新臺幣500元以上(含本數),方得申請提領。會員帳戶內之錢包並無與其他會員相互轉帳之功能。
(四) 會員應定期確認獎勵金是否更新於會員帳戶。如獎勵金有任何遺漏、不正確或不一致之情形,必須在30天內通知本公司;若逾期提出者,本公司有權不予更正,故請會員妥善維護自己之權益。若係因系統異常致異常超額發給獎勵金者,本公司得透過系統逕於會員帳戶調整,並扣除超額發給之金額或向會員請求返還。
(五) 因獎勵金所生相關稅賦(包含自然人會員可能所涉之執行業務所得稅及補充保險費,及 法人會員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單筆申請提領超過兩萬元由本公司代為扣繳,其餘稅賦均由會員依法負擔並繳納。自然人會員之執行業務所得稅及補充保險費,由系統逕自會員之獎金錢包扣除後,方將獎勵金餘額轉帳至會員之銀行帳戶;法人會員則應於每次申請提領獎勵金時,同時開立發票予本公司,本公司收到發票後方辦理轉帳。如會員遲延、滯納相關稅賦等致本公司受有損害時,會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 獎勵金屬於本公司額外提供給會員作為推廣本平台商品之回饋,本公司並不因此對您負有義務。為保障會員的權益,請隨時至會員中心確認已實現錢包及可領取錢包之更新內容,並將獎勵金提領至會員的銀行帳戶,惟每次提領之金額以法令規範及銀行機構所定上限為準。
十一、違約處理
(一) 傳銷商不得有下列行為 :
( 1 )傳銷商承購商品應依實際需要訂購,切勿囤積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銷售之數量。
( 2 )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印製、刊行、使用本公司之銷售輔助資料者;或提供或銷售本公司產品及銷售輔助資料,以供他人於零售場所,諸如商店、攤
位、市場、網際網路,包括市集、網路賣場及其他類似場合,銷售或展示本公司產品及銷售輔助資料。
( 3 )傳銷商不得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或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推廣、銷售本公司商品或對本公司的產品和獎金制度有誇大不實、錯誤或誤導之陳述。
( 4 )傳銷商不得以欺騙、強迫、騷擾或非法方式推廣本公司的產品和獎金計畫。
( 5 )傳銷商不得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或刻意遺漏本公司的產品和獎金計畫的相關資訊。
( 6 )不可以強迫任何傳銷商或潛在的傳銷商以負債的方式經營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強迫他們購買超過合理的使用量或銷售量或維持特定庫存量要求的產品或業務輔銷品及輔助服務。
( 7 )傳銷商與本公司並無雇用及隸屬關係。若未得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以本公司為名之名片或前述商品做介紹、銷售及服務之行為,亦不得逕自發
行、出版、發表有關公司商品及營業內容之圖片與論述。且不得以本公司僱員或合法代表人之身份代表本公司承擔任何債務、義務或責任,亦無
權代表本公司發表言論或契約行使。
( 8 )不可以任意修改公司任何產品的包裝、標籤、印刷品資料或任何產品的使用說明。不可以對於公司產品的使用指示擅自使用任何並非公司現行批准的印刷品所描述的文字。
( 9 )傳銷商無權控制本公司,也無權代表本公司簽定任何形式的合約;亦不得有刻意傷害本公司信譽之行為與言論及其他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如假借公司之名義或從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 10 )傳銷商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屬於本公司的智慧財產。
( 11 )傳銷商從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 12 )傳銷商不可以對本公司本身、產品或商業活動、競爭對手以任何方式作出誤導、不公正、不準確或毁謗的比較、聲稱、說明或言論。
( 13 )傳銷商不可以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 14 )傳銷商就本公司之食品、化粧品或藥品、其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亦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二) 若本公司之傳銷商有違反上述規定者,本公司得對此傳銷商實施監管處分及改正措施。
(三) 本公司於實施監管處分前,將給予該傳銷商機會,俾其陳述事件始末及自行採取改正措施,自行改正措施得由本公司指定期限。傳銷商怠於或未
能於指定之期限內採取適當措施,本公司得實施監管處分。
(四) 本公司實施之監管處分及改正措施包括下列諸點:
1. 由本公司備妥通告一份,送達傳銷商。通告將就該傳銷商所發生之錯誤,明確說明。本公司亦得宣告為該傳銷商舉辦特別再訓練研習會之日期、
時間及地點。
2. 受監管處分之傳銷商應參加徹底之再訓練,以避免重複違反上述規定。
(五) 本公司實施監管處分時,得採取下列措施:
1. 暫停發放受監管處分之傳銷商之業績獎金,包括組織、輔導、回饋分紅等獎金,由本公司暫時監管。
2. 監管及再訓練後,令本公司認為受監管之傳銷商將不會再違反上述規定時,將停止監管處分,回復傳銷商之一切權益,但需扣除因主持再訓練會
議及執行監管程序所發生之費用,經核計後,得自監管期所保管之獎金中扣除;如尚有餘額,支付予應得之傳銷商。
3. 監管期間,受監管處分之傳銷商不得以實施一切多層次傳銷行為。
(六) 本公司認為監管處分之傳銷商經再訓練後仍未能改正者,本公司得指示繼續監管處分,並採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違約之傳銷商終止契約。